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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字第1000800948號


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15,000戶。
(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0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4月13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 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
      3. 家庭年收入在6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二)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
      2.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 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三)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20歲以上至45歲以下。
    2.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3項規定。
    3. 家庭年收入在80%分位點以下(附件三)。

    ◎更多請連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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