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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98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0980800256號令發布實施
    內政部98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80801999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99年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90800573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100年1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90811289號令修正發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四○○三九號函核定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為辦理住宅補
          貼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 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
      (二) 育有子女:申請人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
      (三) 新婚租屋:新婚且申請租金補貼。
      (四) 新婚購屋:新婚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五) 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且申請租金補貼。
      (六) 育有子女購屋:育有子女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七) 育有子女換屋:育有子女、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八) 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九) 結婚日:戶籍謄本結婚登記之日期。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施行前所定結婚
               要件者,不在此限。
      (十) 單親家庭:指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者。
      (十一) 重大傷病: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前項所定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申請人因喪偶、離婚或其他原因,致成為單親家庭之外籍人士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大陸籍
                人士持有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且其未成年子女於本國設有戶籍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配偶為外籍或大陸籍者,應持有外僑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不具備者,應有入出國(境)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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