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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3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搬家時,如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距離比新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距離長40公里以上 ,搬家費才可在報稅時申報減稅。本月月初的一個報稅案例,主要針對這40公里該如何測量。

 

案例中的報稅人,因新工作原因,於2012年8月左右從亞省Cochrane搬至卡爾加里,當年報稅中認為自己有資格申報近1.7萬元的搬家費。報稅當事人和加拿大稅局(CRA)對當事人新家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距離為15公里達成一致意見,但在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距離上有分歧,稅局認為是40公里,而報稅人堅持認為是近60公里。

 

而2者堅持的距離差距,對於確定報稅人是否有資格申報搬家費非常關鍵。如以稅局意見為主,則其原住址和新工作地點之間距離比其新家和新工作地點之間的距離僅長25公里。稅局認為,這一距離應以主要城市道路線路測量的近40公里為主,即以標準最短線路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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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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