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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房客)代出租人(房東)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維持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由出租人申報繳納租金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公司向他人承租不動產,給付租金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給付財產權利金額,按當年度適用的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例如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時,承租人因履行雙方約定條件所支付的價金,實際即屬租賃財產權利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相同,出租人應申報納稅。

新聞來源:U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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