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東簽約時,因為錢不夠,房東叫我先付租金18000元(一學期),而押金(18000元),可以在住進去「第2個月時」繳納。我們簽訂租約同時,也寫了一份單據,載明押金尚未支付,房客應於次月付清等語。

  但是,到了第2個月,我實在付不出全部的押金,跟房東商量可不可以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繳納押金,房東不准,還說:「押金沒繳,表示簽約的程序沒完成,租約將自動失效,限你在月底遷出,不然我會叫工人把東西搬到大門外堆放。」我真的不是不繳錢好不好,只是我需要打工來支付!請問:(1)房東說押金沒繳,租約自動失效,要求我在月底遷出,有理嗎?(2)押金可以分期支付嗎?(3)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讓我不要被房東趕出來!

評評理
租賃契約成立生效了?
  租賃契約,為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參照)。亦即,依租賃契約之性質,雙方只要就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租賃之標的(房屋、租期、租金等)等,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即雙方都同意),契約就成立了。

  依故事所述,雙方已就當事人、房屋租期、租金數額及給付方式等租賃標的,約定清楚了,並訂有租賃契約書為憑。因此,除非有事實證明:(1)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或(2)租賃標的履行有不可能、不合法、不妥當、不確定,或(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不自由、不一致等情事;否則,一般而言,應認為雙方租賃契約已經成立生效了。

  雖然一般租賃契約,租賃雙方都有約定「押金」,但押金約定並不是租約成立之必要條件。換言之,租屋合約,「押金之約定」,可有可無;即使押金未約定或約定了但未給付等,均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也就是說,房東不能事後再以「押金未付」為理由,來主張租約失效!

「押金契約」的法律性質為何?
  況且,「押金契約」,其性質為「要物契約」(亦即,在法律上,應以「物(押金)之交付」為契約之成立要件)。依故事敘述,雙方雖簽立書面約定「押金」之給付期限,但實際上押金尚未交付,在法律上,「押金契約」並未合法成立。因此,房東並無押金請求權。如房東以「押金未交」主張租約失效或要求承租人搬遷,在法律上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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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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